卖方的法律保证

所有标有“Alberta Ferretti”标志的原始产品均由《消费者法》(2005年9月6日第206号立法令)规定的卖方的两年法律保证涵盖。合规的法律保证由《消费者法》(第128条及以下)提供。并且在消费者购买缺陷产品、这些缺陷产品效果不佳、无法用于卖方声明的用途或无法用于商品通常的用途时保护消费者。如果产品无法用于同类产品的正常用途、与卖方对其质量或性能的描述不符,或如果它没有提供消费者合理预期中同类产品的通常质量和性能,那么《消费者法》第129条的规定都适用。以非经营活动、商业或专业目的的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有权要求在《消费者法》的条款下使用法律保证。 因此,持有企业或专业人员的增值税号码的发票不享有法律保证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法》第128条至第135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无偿修理或更换由卖方提供的有缺陷的商品,除非所要求的补救措施对另一方不可行或过于繁重。如果不可能进行更换或维修,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降低价格或获得对应货物价值的款项,以避免将有缺陷的产品退回给卖方。 即使与制造商不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直接与货物的卖方联系来维护他/她对合规法律保证的权利。

消费者必须在发现后2个月内报告此缺陷,因此必须始终保存购买凭证(收据在线购买时的凭据、收据或销售发票)。

如果消费者发现带有“Alberta Ferretti”标志的产品存在不合规的缺陷,他可以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care@online.albertaferretti.com来联系我们或联系我们的商店。 如果消费者在网站“www.albertaferretti.com”上购买了产品,请遵循以下说明以退还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

 

收到投诉后,我们公司将:

•检查产品以了解问题是否严重以及能否被立即解决,或者相反,了解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担保来豁免责任(例如保险期限届满,明显存在因意外或消费者原因导致的损坏);

•收集和管理与产品和客户有关的信息,以便管理协助;

• 如果维修不可行或过于昂贵,请将产品送交制造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或者更换产品;

•管理退货产品的物流流程。

如果发现不合规的缺陷,我们会将相关可能的维护修理通知给客户; 客户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维修。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承担任何可能的运输成本。

 

《消费者法》第128135条的完整文书

第三篇
合规性和消费品商业担保的法律保证
第一章
消费品的销售

128
范围和定义

1. 本章规定了与消费品有关的销售合同和担保的某些事宜。因此适用于相当于交换和管理合同以及任何旨在供应消费品的制造或生产合同,工程和所有其他合同的买卖合同。

2. 就本章而言:
a) 消费品:任何可移动商品,不论是否需要组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司法机关根据其他方法强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的资产,也包括通过代理公证人的情况;

2)水和天然气不以固定包装量或规定包装数量的销售;
3) 电力;
b) 卖方:在行使其业务或专业活动时使用第1款所述合同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公共或是私人;

c) 进一步的常规保证:如果消费品不符合保修声明或相关广告中列出的条件,作出任何承诺的卖方或制造商应向消费者退款或替换、修理或以其他方式来保证消费品的合规性 ;

d) 修理:在存在不合规缺陷的情况下,对消费品实施补救措施以使其符合销售合同中的条件。

3.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使用过的消费品,并考虑到以前的使用时间,其缺陷不属物品正常使用时应该出现的缺陷。

129
合同的合规性

1.卖方有义务将符合销售合同条件的货物交付给消费者。

2.假设消费品符合合同条件,那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适用于同类型货物的通常用途;

b)与卖方给出的描述相符,并具有卖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作为样品或模板的商品品质;

c) 在考虑到货物性质的同时,具有消费者合理预期中同类型产品的通常质量和性能,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关于卖方、生产者、其代理人或其代表在这方面对货物具体特征发出的公开声明,尤其是通过广告或标签;

d) 它们也适用于消费者意图使用的特定用途,并且在合同订立时消费者已经提请卖方注意并且卖方也已经接受了此用途要求。

3如果在合同订立时消费者了解存在他不能忽视的缺陷,或者如果不合规性来源于消费者提供的说明或材料,那么这样的不合规性是不成立的。

4. 卖方不受第2款(c)项所述公开声明的约束,如果他/她能够证明:

a)他/她对这一声明一无所知,并且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得知;

b)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充分澄清了声明并告知了消费者;
c) 声明并未影响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决定。

5. 由于消费品的不完善安装导致的不合规缺陷等同于商品的不合规性,如果销售合同中包含了包装部分并且由卖方执行或由其负责。 如果由于缺少安装说明而导致消费者未正确安装产品,上述条款也同样适用。

 

130 (1)
消费者权利

1.卖方对货物交付时存在的任何不合规缺陷负责。

2.如果不符合要求,消费者有权根据第3、4、5和第6条要求卖方无偿对商品进行维修或更换,或者适当降低价格或,再或者在合同终止时,按照第7、8和第9条来处理。

3.除非所要求的补救措施在客观上不可能或相对于另一方而言过于繁重,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卖方修理货物或更换货物,两种服务均为无偿。

4.考虑到第3条,如果与另一种措施相比存在不合理费用,那么这两种补救措施中的一种将被认为是过于繁重的,同时考虑到以下情况:

a)不存在不合规缺陷时商品的价值;

b)具有不合规缺陷的实体;

c)可能的替代补救措施可以在不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不便的情况下进行。

5.修理或更换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要求内进行,并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不便,同时要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消费者购买货物的目的。

6.第2条和第3条所述费用是指使货物合格所需的费用,着重是指有关运输、人工和材料费用。

7.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消费者可以要求合理的降价或终止合同:
a)无法进行维修及更换或者其成本过于繁重;

b)卖方未在第5条提及的正确期限内修理或更换货物;

c)以前进行的更换或维修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不便。

8.在确定减少金额或要偿还的金额时,将考虑商品的使用情况。

9.在报告存在不合规缺陷时,卖方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其效力如下:

a)如果消费者已经要求具体补救措施,则卖方仍有义务执行该补救措施,并受到第5条中提到的适用期限的约束并承担其后果,但须由消费者接受拟议的替代补救措施;

b)如果消费者尚未要求具体补救措施,则消费者必须接受该提议或通过根据本条选择其他补救措施来拒绝该提议。

10. 对于未能达到修理或替代程度的细微不合规缺陷或者其执行补救措施过于繁琐的,消费者对此并不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1)由2007年10月23日第221号立法令修正了这些条款。

131
追索权

1. 由于生产者、同一销售链的先前销售者或任何其他中间商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不合规缺陷时,最后需要终端销售者承担责任时,终端销售者可以对上述供应链的主体或责任方行使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或终端销售者弃权。
2. 已经执行消费者要求的补救措施的终端销售者可以在提供服务后的一年内行使权利,追究该主体或责任方以获得相应补偿。

132
条款

1.根据第130条条款,卖方对交付两年内出现不合规缺陷的商品负有责任。

2.如果消费者在发现缺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向卖方报告不合规的缺陷,则消费者将失去第130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如果卖方承认存在缺陷或已隐瞒的缺陷,则没有必要进行投诉。

3.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假定货物交付后六个月内出现的不合规缺陷已在交付日期就存在了,除非该假设不符合货物的性质或不符合货物的不合规缺陷。

4. 无论如何,在交付货物后二十六个月内应证明未有被卖方恶意隐瞒缺陷的情况; 然而,同意执行合同的消费者可以始终行使第130条第2款所述的权利,但条件是在发现后两个月内和到期日之前报告不合规的缺陷。

133
常规保证

1.常规保证只能约束进行担保声明的人或相关广告中指出的方法提供担保的人。

2.提供担保的人必须至少表明:

a)说明消费者是本篇规定的权利所有者,并且担保不影响这些权利;

b)以明确和可理解的方式说明担保的目的和保证它的必要要素,包括担保的期限和领域范围,以及提供担保的人的姓名或公司地址或总部。

3.应消费者的要求,保证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或在其可以使用的其他耐用介质上提供。

4.必须提供意大利文版本的保证书,其文字不能比任何其他语言不逊色。

5.不符合第2,3以及第4条规定要求的担保仍然具有效力,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并用其进行申请保修服务。

 

134
规定的必要性

1.在向卖方传达不合规缺陷前,任何旨在排除或限制(甚至间接)本篇确认的权利的协议均被视为无效。 无效'可'仅由消费者主张,并且可以由法院进行检测。

2.就二手货而言,当事人可将意大利民法典第1519条之六所述责任的期限(第1条)限制在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3.如果合同与欧盟成员国的领土密切相关,任何预见非欧盟国家的立法合同的适用性会导致消费者剥夺本条确保的保护的效力的合同条款将会被视为无效。

135
基于其他规定的保护措施

1.本章的规定不排除或限制法律制度其他条款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2.对于本篇未规定的任何内容,有关销售合同的民法条款都将适用。